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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有關兒童性侵的重要法律有《梅根法》(Megan’s Law, 1994)和《潔西卡法》(Jessica’s Law, 2005),前者主要是罪犯者資料登錄建檔以及社區公告周知,後者則是25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不得假釋的重罰。這兩個法案的名稱分別以遭性侵前科犯姦殺的小女孩命名。

其中潔西卡法案,對性侵14歲以下孩童一律判處25年以上的重刑,且沒有認罪協商空間,也不能交保或假釋,若是有性侵12歲以下孩童前科者,必須終生電子監控。

臺灣最高法院日前針對多起女童性侵案件,法官以未違反被害人的意願而輕判引發的爭議,在舉行刑事庭會議之後做成決議,在還沒有修法前,先將現行刑法中的性侵兒童罪做出區隔,也就是如果被告對未滿7歲的幼童性侵害,無論有沒有違反意願,一律依最輕本刑7年以上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,以求平息眾怒。這項決議除了立即生效,等同判例,也對各級法院有拘束力,並函請法務部建議修法,然而大部份專家及學者對未滿7歲的年齡分界,仍多疑慮,未能完善保護兒童、青少年之安全。

然而,日前又發生法官判決不符社會觀感的爭議,花蓮1名智障少女,先後慘遭7名男子性侵,檢察官以趁機性交罪求處10年重刑,結果花蓮地院改判7名被告無罪,引發社會譁然,直批太離譜了。加上在當兵時多次性侵女童的累犯許榮洲刑滿出獄,由於他被鑑定為具有中高度再犯性的「固定型戀童症」患者,再犯率高達88%,且服刑期滿後不須戴電子腳鐐監控,引起社會的高度恐慌。

台灣法律有如破損的屋頂,台灣的司法更如連夜的大雨,屋漏又逢連夜雨,如此審判性侵犯,真能保護無助的兒童嗎?7歲以下的小孩當然要保護,7歲以上就不必嗎?高再犯率的性侵害犯刑滿出獄,就真的束手無策嗎?等他犯案再來處理嗎?司法院公佈的新見解就能解決目前的亂象嗎?國外的法案或許可以參考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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