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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4年新修刑法雖已將無期徒刑假釋門檻提高為25年,但在此之前,仍是適用門檻10年的舊法。根據法務部統計,93年至98年獲得假釋的無期徒刑受刑人共1,188 人,平均1年近200人獲假釋,服刑年限平均僅為12.8年,原本應使重犯與社會永久隔離的設計,淪落至比長期的有期徒還不如,我國的無期徒刑已如同虛設。

相較於日本,無期徒刑假釋門檻也是10年,但2004年到2008年間,僅有29名無期徒刑受刑人獲假釋出獄,平均服刑年限則為27年5月,終老監獄內的人犯比假釋出獄的還多。

法務部日前拋出「制定不可假釋的終身監禁」,做為一旦廢除死刑的配套之一,這樣的提案不只是頭痛醫頭、腳痛醫腳的做法,將使無期徒刑的處境更為尷尬,混亂我國的刑罰制度,與其修法疊床架屋而不切實際,不如師法日本,嚴格做好無期徒刑的把關,把假釋當例外而非常態,嚴格、審慎把關,最好能把無期徒刑假釋的權責交回法院審查,才是務實的做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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